成本和费用部分(CACIA)
中亚国际仲裁院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亚国际仲裁院(CACIA)仲裁案件收费行为,参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其他仲裁机构的实践做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结合CACIA《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请(含反请求申请)时,应按照CACIA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仲裁费用。
第三条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能确定的,案件仲裁费用标准由CACIA院长根据具体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参照本收费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CACIA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收费办法预交案件仲裁费用。
第五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CACIA院长批准,可以缓交,但缓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仲裁案件裁决(含调解)前。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条 因选择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所在地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员,或选择吉文、俄文以外的语言作为仲裁语言,或选择吉尔吉斯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由此产生的境外仲裁员、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误工补贴等费用由当事人据实承担,同时由提出相应选择或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七条 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所在地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员对仲裁报酬有特别要求的,按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员要求执行,由此增加的报酬部分由提出相应选择或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中亚国际仲裁法院所在地以外国家或地区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CACIA院长同意并指定紧急仲裁员时,CACIA院长可以决定在前述仲裁费用基础上增加30%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承担裁决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裁决后果部分不利,部分有利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十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写明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数额。
第十二条 经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CACIA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院退回所预收仲裁费的50%。
第十四条 中亚国际仲裁院(CACIA)收取案件仲裁费用,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发票,并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因工作需要,本院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代为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异地开庭审理的,因异地开庭审理所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旅差等费用由CACIA另行按实收取。该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如无法协商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预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3年11月26日CACIA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CACIA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24年01月01日起施行。
附:中亚国际仲裁法院(CACIA)仲裁费用标准
起诉费 (申请金额:美元) |
仲裁费(受理费+仲裁费) |
1000以内 |
100 + 15% |
从 1,001 到 5,000 |
150 + 10% (超过1000金额的部分) |
从 5,001 到 10,000 |
250 + 8% (超过5000金额的部分) |
从 10 001 到 50 000 |
300 + 3% (超过1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50,001 到 100,000 |
600 + 2.5%(超过5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100,001 到 200,000 |
1000 + 2% (超过10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200,001 到 500,000 |
1500 + 1.5%(超过20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500,001 到 1,000,000 |
3000 + 1.2%(超过50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1,000,001 到 2,000,000 |
5000 + 1% (超过1.000.000金额的部分) |
从 2,000,001 到 5,000,000 |
8000 + 0.8%(超过2.000.000金额的部分) |
超过 5,000,000 |
10 000 + 0.5%(超过5.000. 000金额的部分) |